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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销前支付了300万元工程款,但是没收到发票,可以补开吗?
实务中,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往往涉及较长的交易时间。以发包方甲公司和承包方乙公司为例,他们于2018年签订了合同额为500万元的施工合同,但是在2019年3月的时候,甲公司注销了,注销之前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300万元工程款,但是乙公司一直没有开具发票,现在还能补开吗?两家公司需要承担什么后果吗?
一、 政策依据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中第三条规定,提供建筑服务并收取预收款的纳税人,在收到预收款之后,应该用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得到余额,再按照通知中的预征率进行增值税预缴等工作。
此外,还需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在各个纳税期末,企业应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该结果是能够可靠估计的,并采用完工进度。
二、 实际操作
依据上述两条相关政策,乙公司在收到300万元预付款之后,应该按照税法规定预缴增值税,并开具发票(不征税发票和征税发票都可以)给发包方——也就是甲公司。发包方在确定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时,不管承包方有没有开具发票,发包方都应该按照施工百分比确认应税收入;即使双方存在争议,也不能延迟纳税时间。
实际上,由于纳税意识不强或者不够了解掌握税法,很多建筑企业养成了不开票不交税的习惯。在上述案例中,乙公司可以不再开具发票,但是甲公司的纳税义务并不会减少。在进行税务处理时,可以按照税法将其计入无票收入。
如果是没有开具发票的情况,企业也没有在增值税纳税义务规定时间内申报纳税,那么一旦被税务局稽查到,企业即将面临的是补税、滞纳金和罚款三种处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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