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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收到合同违约金后,到底需不需要交税?
企业在签订购销合同后,如果因为市场变动、供货问题等原因,一方无法履行合同约定,需要缴纳违约金,那么收到违约金的一方需不需要交税呢?
一、企业所得税
企业的以下几项收入属于税法规定的“其他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
因此在实务中,企业收到的违约金属于企业的其他收入所得,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二、增值税
合同相关的纳税义务发生与否,是判断违约金税务处理的基础。企业的合同是否履行,根据不同情况,可以作以下区分:
合同尚未履行,一方违约且支付了违约金: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如果签订合同的双方之间没有发生实际的购销货物或者应税服务行为,那么就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签订合同的一方在收取了违约金之后,应开具收据(依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将其确认为营业外收入。如果双方之前还因为该合同收取过定金,应没收或双倍返还。
合同已履行,购买方违约: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与实施条例,企业取得的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合同已履行,销售方违约:销售方违约并支付违约金后,购买方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因为购买方虽然收到了违约金,但是没发生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行为,所以无法开具发票,无须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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