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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契税法实施后,契税计税依据、申报流程发生了哪些变化?
2021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正式开始施行。为了完善契税纳税服务,也让契税征收管理更加规范,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明确契税法实施后,计税依据和契税申报方面发生的变化。具体有哪些?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计税依据
1、契税的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
《公告》中,按照三类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
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承受方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首先应该确定双方互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不含税价格,然后再确定互换价格的差价;土地使用权以及房屋赠与、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或者房屋权属,税务机关将以其不含增值税的价格进行核算。
2、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如果是为了作价投资、作价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应征收契税。
3、不动产单元是契税申报的基本单位。
二、申报契税
1、纳税人申报契税提交的材料,没有变化
根据具体情形,进行契税申报的纳税人应提交身份证件、转移合同(或者性质等同的凭证)、支付凭证、生效的法律文书(监察文书)。
2、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等减免税政策的契税纳税人,应按规定附送有关资料。
3、办税资料简化,退税的纳税人不再需要提交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
4、《契税税源明细表》在以下三个方面都发生了变化:
“用途”栏次的选项,由原来的7项压缩为2项,同时简化了“权属转移方式”的选项;
原表格中的“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被细分为“居民购房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和“其他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两个栏次。
此外,纳税人在使用《契税税源明细表》申请优惠政策时,可以同时填报两类优惠,大大节省了申报时间。现在使用电子税务局或者纳税人端APP,都可以实现契税申报缴纳的网上办理,非常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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