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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中秋节到了,公司买礼送礼,应该怎么记账?
九月的第一个假期——中秋节,它就要来了!
大家只要再坚持几天,就能享受中秋小长假啦!大部分公司这几天也没闲着,买礼送给一些老客户,或者给新客户提供中秋福利等。其中就涉及了一个财税问题:
公司买礼送礼的这项支出,往往是计入了业务招待费。不过,在取得专票后,这项支出应该直接做进项税额转出呢?还是应该视同销售?
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
1、个人代销,或者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
2、销售代销货物;
3、纳税人将货物从机构A移送至机构B或者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并且这些机构都是由该纳税人设立、实行统一核算的(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除外);
4、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被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个人消费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或者将这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6、把自产、委托加工、购进的货物提供给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或者用作投资;
7、将自产、购进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分配给投资者、股东;
8、无偿向其他单位、个人赠送自产、购进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
根据上述法规,公司买礼送礼的支出,属于“无偿向其他单位、个人赠送自产、购进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因此在增值税上应该视同销售。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中的规定,企业如果是为了交际应酬,将资产移送他人,应该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因此公司买礼送礼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上也视同销售。
最后提醒大家,公司购进礼品时,尽量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为取得增值税专票后,增值税专票可以抵扣增值税,公司再将礼品无偿赠送给客户,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得到的增值税税负就不会增加。但是,如果公司在购买礼品时取得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就没办法抵扣,还需要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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