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NEWS CENTER
我低价销售了公司存货,会被税务局查吗?
一家公司发展到一定阶段,可能遇到被其他公司收购、规定营业期届满后不续期、或者公司内部解散等情形。这时公司就需要到登记机关,进行申请注销的操作——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公司注销”。公司注销前,为了清偿债务、或者处理临期商品,进而低价销售的行为,在我国现有的多项法规中,都有将其视为正当低价销售行为的法律条款: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价销售商品,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经营者若属于以下四种情形中的一种,则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的商品即将过期或者积压已久;
3、由于季节变化,反季商品降价;
4、为了清偿债务、转产、歇业,进而降价销售商品。
由此可见,公司注销前低价销售商品的行为,属于“为了清偿债务、转产、歇业,进而降价销售商品”,因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那么,我们是不是可以随便定价,想多低就多低呢?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的价格、或者应税劳务的费用明显偏低,并且缺乏正当理由的情况,将受到主管税务机关的核查。如果我们在清库存的时候,给货物定了很低的价格,这属不属于“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情况,税务机关会来核查吗?
对于“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情况的界定,我们可以参考《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相关规定,为了清偿债务、转产、歇业,进而降价销售产品等理由正当的低价销售行为(前文中提过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四种低价销售情况)之外,纳税人之间经营或者销售货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纳税人之间相互压低价格,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销售货物,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将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国税法中的相关条款,接受处罚。
有些人觉得货物是自家的,所以自己想怎么定价都可以。财税工作不是儿戏,遇到拿不准的事务,不妨联系“广州迪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我们拥有经验丰富的财税团队,帮助企业降低经营成本,理清旧账坏账!
【广州迪盛企服:www.dishengcs.com】提供代理记账、公司(工商)注册等专业财税服务,为您解答各种财税疑难问题